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05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曾郁文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靜容
林明臻林施容林惠容林欽苹
施仁玉施佑儒施亭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6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0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6,9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