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83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黃文裕
黃文慶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
馮世道律師原 告即反訴被告 魏登科
魏士傑張祐菁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同意書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聲明:反訴被告應交付無施工瑕疵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5樓、6樓、7樓建物(下稱系爭房屋3戶)予反訴原告,則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請求交付系爭房屋3戶交易價額計算,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結果,相近路段、類似屋齡、建物型態等條件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5.4萬元,又系爭房屋3戶含陽台總面積為111.54平方公尺(每戶37.18平方公尺)等情,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及系爭房屋之協議書分配表在卷可稽,依此估算系爭房屋3戶含土地價值為17,177,160元(計算式:15.4萬元×系爭房屋3戶總面積111.54平方公尺=17,177,160元)。復依財政部「110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系爭房屋3戶之評定現值占37%約6,355,549元,是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355,54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