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2104號原 告 李國雄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被 告 李建興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111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表1、2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於民國107年6月20日就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57633號強制執行事件及被告投資建亞建設合夥事業之分配資產受領相關事宜達成和解,並簽立和解書(下稱系爭和解書),於系爭和解書第1條第3項約定「…⒊借名登記在乙方(按:即被告)名下屬於建亞建設合夥事業之上揭⒈以外之不動產(如附件2所示)(按:即附表1、2所示),乙方應配合過戶返還予甲方(按:即原告),如附件2有漏列登記乙方新莊以外之不動產,乙方亦應一併返還」等詞。詎兩造簽立系爭和解書迄今,被告屢經催請仍拒絕將如附表1、2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爰依系爭和解書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移轉登記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判決等情。並聲明: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二、被告則以:伊對於依系爭和解書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並不爭執,然系爭和解書附件1所示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207號之2〈5樓〉、207號之8〈4樓〉、207號之9〈5樓〉房屋各有1個停車位(如附圖所示,下合稱系爭停車位),由原告出租他人使用,迄今均未點交予伊。原告尚未履行系爭和解書全部之和解條件,被告自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兩造於107年6月20日簽立系爭和解書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
執(見本院卷二第27、28、66頁),並有系爭和解書為憑(見本院卷一第17至27頁),堪信屬實。
㈡原告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核與兩
造簽訂之系爭和解書第1條第3項約定「借名登記在乙方(按:即被告)名下屬於建亞建設合夥事業之上揭⒈以外之不動產(如附件2所示)(按:即系爭不動產),乙方應配合過戶返還予甲方(按:即原告)」等詞相符(見本院卷一第17頁),被告對此亦無異詞(見本院卷二第66頁),原告之請求自屬有據。
㈢被告雖以該棟建物共38戶,地下室共38個停車位云云為由,
請求原告交付系爭停車位,並為同時履行抗辯。然觀之地下室使用執照竣工圖可知,地下室用途為地下防空避難室、停車場,但僅有14個停車位(見本院卷一第200頁),並無被告所稱每戶各1個停車位之情形。復參以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207號之2〈5樓〉、207號之8〈4樓〉、207號之9〈5樓〉房屋之登記第一類謄本,亦僅顯示該四建物之地下室共有部分(即新北市○○區○○段000○號)應有部分均為1/38(見本院卷一第205至211頁),無從認定該四建物均附有停車位,遑論停車位之位置如附圖所示。被告未證明該四建物附有停車位及原告未交付停車位予被告,其抗辯原告未履行系爭和解書之義務,並據此為同時履行抗辯,自無可取。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和解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莞珍附表1:
編 號 土地坐落 地號 面積 應有部分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八德區溪尾段 211(重測前茄苳溪段655-45) 16.24 1/4 2 212(重測前茄苳溪段655-46) 1,430.07 1/4 3 223(重測前茄苳溪段655-48) 40.17 1/4 4 234(重測前茄苳溪段655-47) 73.51 1/4 5 桃園市大園區竹圍段崁下小段 429-4 91.00 20337/93558 6 429-5 15.00 20337/93558 7 430 20.00 20337/93558 8 430-4 4.00 20337/93558 9 430-5 65.00 20337/93558附表2: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築材料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1 236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 ----------------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0號8樓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12層 8層:96.96 陽台:14.69 全部 共有部分: 3,743.36 65/10000 2 343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 ----------------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地下一層、地下二層 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停車場、鋼筋混凝土造 地下一層: 2,550.87 地下二層: 2,672.88 121/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