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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2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204號上 訴 人 麗寶香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湯國光被 上訴人 馬如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員身分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2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裁判案由:確認委員身分
裁判日期:2022-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