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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2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23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寶鼎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靜琳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睿泰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憲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存在
裁判日期:2023-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