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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3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30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瑞發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許金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收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查前開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憑。是以,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收益
裁判日期:2022-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