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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3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308號原 告 鄭振豐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律師被 告 合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嬪訴訟代理人 彌勇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1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11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3月17日宣判,惟下列事項仍有釐清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言詞辯論。請於10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須檢附具體事證),繕本逕寄對造:

㈠原告部分:

⒈是否仍主張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將新北市○○區○○路000號地

下室-G棟(下稱系爭G棟地下室)、H棟(下稱系爭H棟地下室),納入「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等63筆土地都市更新案」(下稱系爭都更案)?如是,權利主張為何?⒉是否爭執系爭G棟地下室面積為538.37平方公尺、為避難室

兼店舖使用;系爭H棟地下室面積86.70平方公尺、為避難室使用?⒊是否主張系爭G、H棟地下室為原告單獨使用?如是,事證

為何?該部分事實所欲主張之法律關係為何?約定專有?⒋原告主張擁有系爭H棟地下室所有權之法律上依據,係原始

建造而取得所有權?抑或經全體共有人約定專有而取得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⒌請說明提起本件訴訟之確認利益為何?所欲達成之目的為

何?是否欲以本件勝訴判決辦理系爭H棟地下室之所有權登記?抑或其他?⒍原告主張擁有系爭H棟地下室所有權之證據為何?⒎對系爭都更案核定版(新北府城更字第10842106862號,即

被證1),將系爭G棟地下室以原告、吳榮輝、王文璧、黃嘉盛、鍾阿龍等5人視為權利變換關係人,有無異議?⒏是否爭執系爭都更案核定版所記載「依67使字第2059號使

用執照存根及使用執照圖之登載,系爭G棟地下室起造人有原告、吳榮輝、王文璧、黃嘉盛、鍾阿龍等5人;系爭H棟地下室則未登載起造人」(見本院卷第74頁,即被證1)之客觀事實?⒐依新北市政府所提供之67使字第2059號使用執照卷,其中6

6建2382號建築執照原登載之起造人為「鄭振豐等14名」,嗣於66年11月間變更為「鄭振豐等33名」,請說明緣由。

⒑依新北市政府所提供之67使字第2059號使用執照卷,67使

字第2059號使用執照之起造人為「鄭振豐等68名」,與建築執照上開所載不同,請說明緣由。

⒒請說明何故於74年5月間,以原告、吳榮輝、王文璧、黃嘉

盛、鍾阿龍等5人之名義,申請變更67使字第2059號使用執照之原訂用途(申請結果:准將○○路000號地下層G6店舖20.46平方公尺部分變更為工廠,其餘照原核准)?⒓原告所提原證4之供地合建契約書第3條記載:「位置以附

圖所定為準」等語。該附圖為何?該契約是否有缺漏?被告爭執原證4之形式上真正,原告何以證明之?⒔方永絨等73人(即系爭都更案核定版表5-3編號8至80)與

本件訴訟之結果,有無法律上利害關係?有無訴訟告知之必要?㈡被告部分:

⒈是否否認原告擁有系爭H棟地下室所有權?⒉系爭都更案核定版所記載之「依67使字第2059號使用執照

存根及使用執照圖之登載,系爭G棟地下室起造人有原告、吳榮輝、王文璧、黃嘉盛、鍾阿龍等5人;系爭H棟地下室則未登載起造人」(見本院卷第74頁,即被證1),依據、出處為何?67使字第2059號使用執照有無區分系爭G、H棟地下室起造人?⒊系爭都更案核定版所列系爭H棟地下室之權利變換關係人,

是否為方永絨等73人(即表5-3編號8至80)?方永絨等73人與本件訴訟之結果,有無法律上利害關係?有無訴訟告知之必要?請查報上開73人之身分證字號及地址。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蘇 泠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2-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