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315號原 告 張苓芝訴訟代理人 陳君瑋律師
方立凱律師被 告 鍾亞倫
林宥彤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廖威智律師複 代理 人 陳芷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