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63號原 告 汎得科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麗瑟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陳德弘律師複代理 人 謝沂庭律師被 告 吳美仔被 告 涂隆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美仔住所地係雲林縣,依原告起訴狀記載之居所為新北市新店區;被告涂隆嘉住所地則在桃園市(經本院向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涂隆嘉新北市樹林區住址送達結果,遭以「查無此人」退回(詳本院卷第142頁),故難認被告涂隆嘉有居住於該址,附此敘明。),有被告戶籍查詢資料及送達回執附卷可佐,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或雲林或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曉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