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371號原 告 高仁和
高燦然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思合律師被 告 吳謝美珠(即吳慶坡之承受訴訟人)
吳懷恩(即吳慶坡之承受訴訟人)
吳志豪(即吳慶坡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茂榕律師複 代理人 王馨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19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另請兩造提出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續訂租約6年之證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