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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3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59號上 訴 人 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宜被 上訴人 李文淨

李文溫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號00樓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59號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本件請求固屬因財產權而涉訟,然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裁判日期:2022-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