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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30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07號原 告 朱寶麒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律師

鍾佩潔律師張學維律師被 告 威利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雲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律師

鍾安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11月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12月2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2月2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裁判日期: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