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07號原 告 朱寶麒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律師
鍾佩潔律師張學維律師被 告 威利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雲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律師
鍾安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11月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12月2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2月2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