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021號原 告 王清標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被 告 王士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壹拾玖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如附表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為其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並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至被告為終止借名契約之意思表示,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核定之。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含土地及建物),系爭房屋總面積共計為60.53平方公尺,原告主張其權利範圍為2分之1,有內政部不動產實價查詢結果、系爭房地所有權狀在卷可稽。循此計算,系爭房地交易價額應為3,631,800元(計算式:面積60.53㎡×120,000元/㎡×權利範圍1/2=3,631,80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631,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036元,又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9,117元,扣除此部分金額後,尚應補繳17,91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附 表:
土地標示 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三重區 大仁 0000-0000 244.69 20分之1 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及面積 附屬建物面積 1 00000-000 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 5 樓鋼筋混凝土造 1 層層次面積:60.53 平台:11.40 2分之1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