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3048號原 告 蘇淑雯
黃家楨黃振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被 告 謝宇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蘇淑雯新台幣15萬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黃家楨新台幣1萬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黃振發新台幣6萬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8,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5萬元為原告蘇淑雯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萬元為原告黃家楨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萬元為原告黃振發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九、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主張:
一、原告等為母子關係,被告前於民國104年間係擔任遠傳電信得和門市店長,因曾為原告等辦理手機門號,故而持有原告等之雙證件即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詎被告自105年起,竟藉由持有原告等雙證件影本之便,在原告等毫不知情且未得原告等同意之情形下,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署押、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而為下列行為:(一)於下列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擅自持原告蘇淑雯之雙證件影本,填載遠傳電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續約服務申請書」、「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等文件,辦理如附表一所示之遠傳電信行動電話門號,並在申請書及門市銷售檢核表或合約確認單上偽造原告蘇淑雯之簽名,將之用以開通上揭服務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原告蘇淑雯及遠傳電信對於客戶管理之正確性。(二)於下列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擅自持原告蘇淑雯及原告黃家楨之雙證件影本,填載遠傳電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等文件,辦理如附表二所示之遠傳電信行動電話門號,並在申請書及合約確認單上偽造原告黃家楨之簽名,將之用以開通上揭服務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原告黃家楨及遠傳電信對於客戶管理之正確性。(三)於下列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擅自持原告蘇淑雯及原告黃振發之雙證件影本,填載遠傳電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續約服務申請書」、「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等文件,辦理如附表三所示之遠傳電信行動電話門號,並在申請書及門市銷售檢核表或合約確認單上偽造原告黃振發及原告蘇淑雯之簽名,將之用以開通上揭服務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原告黃振發及遠傳電信對於客戶管理之正確性。
二、被告長期在原告毫不知情且未得同意之情形下,而於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等文件上偽簽原告等之姓名,以原告等之名義申辦電信門號,被告所為已侵害原告等之姓名權,更屬惡意且情節重大,並足使原告等因一度遭遠傳電信公司催繳電信費,而受有信用貶損之損害,其精神上當受有相當之痛苦,是被告前開行為已侵害原告等之姓名權,而應賠償其精神上損害。本件審酌原告蘇淑雯遭被告偽造申辦之電信門號共15筆,原告黃家楨遭被告偽造申辦之電信門號共1筆,原告黃振發遭被告偽造申辦之電信門號共6筆,所受損害程度非微,且被告亦非一時失慮,而係藉由其擔任遠傳電信得和門市店長之機會,於取得原告等雙證件後,長期有計畫以此種方式衝刺自己業績,並進而取得上開門號所配選之高價手機,轉售牟利,其惡性實屬非輕。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19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蘇淑雯新台幣(下同)45萬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給付原告黃家楨15萬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應給付原告黃振發20萬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四)如受有利判決,原告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參、被告方面: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到場時所為聲明陳述如下:對原告主張以原告蘇淑雯的名義申辦附表一的手機門號,以原告黃家楨的名義申辦附表二所示的手機門號,以原告黃振發的名義申辦附表三所示手機門號,均無意見。其辦理上開手機門號係為了業績,並未有轉賣獲利。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肆、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其等為母子關係,被告前於104年間擔任遠傳電信得和門市店長,因曾為原告等辦理手機門號,故而持有原告等之雙證件即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詎被告自105年起,竟藉由持有原告等雙證件影本之便,在原告等毫不知情且未得原告等同意之情形下,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署押、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而於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時間、地點,擅自持原告等之雙證件影本,填載遠傳電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續約服務申請書」、「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等文件,辦理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遠傳電信行動電話門號,並在申請書及門市銷售檢核表或合約確認單上偽造原告等之簽名,將之用以開通上揭服務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原告等及遠傳電信對於客戶管理之正確性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手機門號申請文件22件、原告蘇淑雯與被告108年11月5日至109年1月13日LINE通話紀錄1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390號開庭通知書1件等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33至269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屬實。
二、原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1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各45萬元、15萬元、20萬元,有無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姓名乃用以區別人己之一種語言標誌,將人個別化,以確定其人之同一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868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姓名權所欲保護者為權利人使用其姓名之權利不受他人爭執、否認,不被冒用而發生同一性及歸屬上混淆之利益,為法定人格權之一種,乃一般人格權之具體化(民法第19條立法理由參照),故未經他人授權或同意而冒用其姓名簽署或蓋用其印文於文書,持以為一定目的行使,自屬侵害姓名權。而姓名權受侵害時,被害人除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或回復原狀及財產上損害賠償外,在解釋上應認姓名權係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稱之「其他人格法益」,於侵害情節重大,亦得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
(二)查被告明知未經原告等之同意或授權,自105年起竟藉由持有原告等雙證件影本之便,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署押、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而於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時間、地點,擅自持原告等之雙證件影本,填載遠傳電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續約服務申請書」、「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等文件,辦理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遠傳電信行動電話門號,並在申請書及門市銷售檢核表或合約確認單上偽造原告等之簽名,將之用以開通上揭服務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原告等及遠傳電信對於客戶管理之正確性。被告偽簽原告等簽名之行為,係不法侵害原告等之姓名權,又因違法使用原告之姓名而影響其身分上同一性之利益,乃故意侵害原告之人格法益,且審酌原告蘇淑雯遭被告偽造申辦之電信門號共15筆,原告黃家楨遭被告偽造申辦之電信門號共1筆,原告黃振發遭被告偽造申辦之電信門號共6筆,堪認情節重大,致其精神上受有痛苦,則原告等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
(三)又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蘇淑雯最高學歷為高職畢業,目前任職服務業,月薪2萬9,000元,名下無財產;原告黃家楨最高學歷為大學畢業,目前任職於服務業,月薪2萬4,000元,名下無財產;原告黃振發目前為大學3年級學生,無工作,名下無財產。被告最高學歷為高中畢業,現擔任水電半技工,月薪3萬5,000元,業據兩造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331、349頁),並考量被告僅係為衝刺業績,並未轉賣得利,亦未對原告等造成實際之財產損害及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財產狀況(見本院限閱卷之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蘇淑雯、黃家楨、黃振發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各以15萬元、1萬元、6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過高,不應准許。
三、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利率,則其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1月6日起(見本院卷第289頁之送達證書)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1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蘇淑雯15萬元、給付原告黃家楨1萬元、給付原告黃振發6萬元及均自110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於本院上開判斷無涉或無違,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童淑敏附表一:(原告蘇淑雯遭盜辦之遠傳電信門號)申辦時間 申辦地點 遭盜辦電信門號 偽簽之文件名稱 證據編號 105/7/6 遠傳萬華中華特約服務中心 0000000000(4G續約) 續約服務申請書、門市銷售檢核表上蘇淑雯姓名為被告偽簽 原證1 105/12/29 遠傳永和秀朗特約服務中心 0000000000(攜碼新辦3G),該門號係被告先於亞太電信盜辦後,再於遠傳盜辦攜碼服務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門市銷售檢核表上蘇淑雯姓名為被告偽簽 原證2 106/4/17 遠傳永和秀朗特約服務中心 0000000000(4G續約) 續約服務申請書、門市銷售檢核表上蘇淑雯姓名為被告偽簽 原證3 106/12/7 遠傳萬華中華特約服務中心 0000000000(攜碼新辦4G),該門號係被告先於亞太電信盜辦後,再於遠傳盜辦攜碼服務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銷售確認單上蘇淑雯姓名為被告偽簽 原證4 107/2/26 遠傳萬華中華加盟門市 0000000000(3G轉4G)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銷售確認單上蘇淑雯姓名為被告偽簽 原證5 107/2/26 遠傳萬華中華加盟門市 0000000000(4G續約) 續約服務申請書、銷售確認單上蘇淑雯姓名為被告偽簽 原證6 107/7/15 遠傳萬華中華加盟門市 0000000000(4G新辦)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銷售確認單上蘇淑雯姓名為被告偽簽 原證7 107/7/15 遠傳萬華中華加盟門市 0000000000(4G新辦)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銷售確認單上蘇淑雯姓名為被告偽簽 原證8 107/10/5 遠傳萬華中華加盟門市 0000000000(4G續約) 續約服務申請書、銷售確認單上蘇淑雯姓名為被告偽簽 原證9 107/11/15 遠傳萬華中華加盟門市 0000000000(4G新辦)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銷售確認單上蘇淑雯姓名為被告偽簽 原證10 107/11/23 遠傳萬華中華加盟門市 0000000000(4G新辦)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銷售確認單上蘇淑雯姓名為被告偽簽 原證11 107/11/28 遠傳萬華中華加盟門市 0000000000(4G續約) 續約服務申請書、銷售確認單上蘇淑雯姓名為被告偽簽 原證12 107/12/11 遠傳萬華中華加盟門市 0000000000(4G續約) 續約服務申請書、銷售確認單上蘇淑雯姓名為被告偽簽 原證13 107/12/11 遠傳萬華中華加盟門市 0000000000(4G新辦)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銷售確認單上蘇淑雯姓名為被告偽簽 原證14 108/3/6 遠傳萬華中華加盟門市 0000000000(4G續約) 續約服務申請書、銷售確認單上蘇淑雯姓名為被告偽簽 原證15附表二:(原告黃家楨遭盜辦之遠傳電信門號)申辦時間 申辦地點 遭盜辦電信門號 偽簽之文件名稱 證據編號 107/8/1 遠傳萬華中華加盟門市 0000000000(攜碼新辦4G),該門號係被告先於亞太電信盜辦後,再於遠傳盜辦攜碼服務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銷售確認單上黃家楨姓名為被告偽簽 原證18附表三:(原告黃振發遭盜辦之遠傳電信門號)申辦時間 申辦地點 遭盜辦電信門號 偽簽之文件名稱 證據編號 105/7/6 遠傳永和秀朗特約服務中心 0000000000(攜碼新辦4G),該門號係被告先於中華電信盜辦後,再於遠傳盜辦攜碼服務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上黃振發、蘇淑雯姓名為被告偽簽。 原證20 106/1/25 遠傳永和秀朗特約服務中心 0000000000(攜碼新辦3G),該門號係被告先於中華電信盜辦後,再於遠傳盜辦攜碼服務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門市銷售檢核表上黃振發、蘇淑雯姓名為被告偽簽 原證21 106/1/25 遠傳永和秀朗特約服務中心 0000000000(攜碼新辦3G),該門號係被告先於中華電信盜辦後,再於遠傳盜辦攜碼服務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門市銷售檢核表上黃振發、蘇淑雯姓名為被告偽簽 原證22 107/2/26 遠傳萬華中華加盟門市 0000000000(4G續約) 續約服務申請書、銷售確認單上黃振發、蘇淑雯姓名為被告偽簽 原證23 107/2/26 遠傳萬華中華加盟門市 0000000000(3G轉4G)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銷售確認單上黃振發、蘇淑雯姓名為被告偽簽 原證24 107/2/26 遠傳萬華中華加盟門市 0000000000(3G轉4G)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銷售確認單上黃振發、蘇淑雯姓名為被告偽簽 原證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