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053號原 告 黃朝裕被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被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被 告 劉安卿以上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繕本逕送被告,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前依本院110年度板簡字第1455號裁定命補正事項而於110年11月29日為補正狀即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分配表次序15利息414,089應更正為373,779」、「分配表次序16利息72,980應更正為9,926」、「分配表次序19債權原本2,0579,937應更正為1,649,016」、「分配表次序20債權本元516,260應更正為416,260」等語,然上開各該應更正後之金額計算暨依據為何?
二、又原告上開補正狀僅就被告花旗銀行、玉山銀行,但就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劉安卿部分卻未予補正,則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及被告劉安卿之債權在分配表應為如何更正?及各該應更正之計算暨依據為何?
三、另原告起訴狀載稱:「另有訴外人星展銀行應參與分配」等語係何意?與本件原告分配異議之訴有何關係?原告就此部分係在本件訴訟為何法律上之主張?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