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156號原 告 吳林碧雲訴訟代理人 吳連登
林子翔律師被 告 陳吳秀絹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複 代理 人 林彥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156號原 告 吳林碧雲訴訟代理人 吳連登
林子翔律師被 告 陳吳秀絹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複 代理 人 林彥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