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3156號原 告 吳林碧雲訴訟代理人 吳連登
林子翔律師被 告 陳吳秀絹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複 代理 人 林彥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伊於民國80年間出資購買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重測前:頭前段小田心子小段24-63地號,應有部分為1/2,原告書狀誤載為1/4,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717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街0巷0號2樓房屋(應有部分為全部,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下合稱系爭房地),兩造口頭約定系爭房地由被告管理,並借被告之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由被告代為出租管理,並約定系爭房屋所生之租金由被告每月交付伊作生活費使用,期間衍生之房屋稅等相關費用,皆由伊以現金交付被告代為繳納。伊於109年初因年邁欲處分系爭房地作為養老使用,然被告卻主張系爭房地為其所有,且不願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登記移轉登記予伊,故依民法第549條規定終止兩造間就系爭房地之借名登記契約,並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作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伊自得依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後之返還請求權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
㈡爰依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後之返還請求權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
係,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二、被告則以:㈠原告為伊之母親,本長期以來居住於新北市○○區○○○路00巷0○
0號4樓即伊住所樓下,兩造之母女感情甚好,系爭房地本為伊所有,原告亦從未向伊主張,原告之子吳連登於原告90歲時要求接其回屏東住處同住,開始變賣原告名下財產,原告不久後即對伊提起本件訴訟,原告應無提起本訴之動機及理由,且原告高齡90餘歲、已經失智,本件恐為他人所主導而為冒名訴訟,非原告本人真意所為。又系爭房地為伊於67年間購買,從看屋、與建商接洽到出價,係由伊為之並由伊與建商簽立買賣契約,購屋價款亦為伊所支付,甚至系爭房地之權狀亦為伊所持有,歷來房屋稅、地價稅亦是伊所繳納,出租、租金也為伊自理,足證伊自始為系爭房地所有權人,兩造就系爭房地無借名登記契約存在。原告起訴主張於80年間出資購買系爭房地云云,惟其實際買受年份為67年並非80年,且原告亦於111年3月30日訛稱系爭房地之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與實際價格191,200元不符,足證原告實際並不知悉系爭房地買受日,自不可能為所有人。伊亦否認原告有口頭約定伊代位出租管理系爭房地、借伊之名登記為系爭房地之所有人、由伊交付原告租金作為生活費、由原告交付伊現金繳納房屋稅等相關費用等,另原告訛稱做工日薪為93-96年之事,亦與系爭房地之買受無關。另原告與伊本居住於三重區之上下樓層,伊本會給付原告孝親費,自吳連登於109年間表示會帶原告一同至屏東居住,基於孝心,伊於110年間有匯款至居住於高雄之原告女兒吳秀英於屏東探視原告時代為轉交伊之孝親費,上開匯款與租金無關。
㈡原證1光碟之錄影內容拍攝時間約為109年間,拍攝人為原告
之孫女吳雅惠,在場之人為原告之大兒子吳啟讀、吳啟讀之太太(名為彩華)、吳啟讀之兒子(即吳昭賢)、原告之二兒子吳連登、吳連登之女兒(即吳雅惠)、原告之么女吳秀英,拍攝地點為原告位於三重區之4樓房屋住處,然影片拍攝當日,伊並不知有此聚會,更不清楚聚會目的為何,是原告之兒女以大家都在為何不一起去聊天為由將住於同棟5樓住處之被告騙下樓,至現場後由吳雅惠私下未經同意於屋内私密空間所設局竊錄為非公開聊天内容,依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號判決要旨,上開内容及譯文因長時間、廣泛地不法竊錄相對人或第三者之談話,非但違反誠信原則,而且嚴重侵害憲法保障之隱私權,該違法取得之證據並不具證據能力,自不得作為證據使用。且觀其內容為109年間親屬間單純聊天之内容,並非正式家庭會議,聊天過程並無隻字談及系爭房地為借名登記關係,且各方均有各自表述自己不同想法,並存有異見,充其量祉為互相討論、表示意見之過程。伊係明確表示系爭房地為自己名義所出資購買,且管理、使用、收益,40年來至今均是伊處理,伊為系爭房地之所有人及權利人,其他人均無權利,足證原告對系爭房地並無任何處分、管理、使用、收益之權限亦未負擔任何義務,此有伊於影片中陳述繹文為佐:「04:42至04:44被告:這你們都沒權利!那個你們都沒權利!」、「06:24至06:29被告:新莊那間(所指為系爭房地)是我去買的,我起先去買的」、「06:54至07:14被告:我想說那要用誰的名字,不然乾脆就用我的名字,我繳錢一下子有時要繳幾百元要繳幾千元都是我繳起來的,我想說未來樓下太小間這自己的,我繳著住也可以也可以住」、「07:18至07:20被告:我那時都是用我的名啊」、「07:22至07:27被告:用我的名,就都是用我的名啊,但不大間啦,才10幾坪而已」、「08:01至08:43被告:最後建好全部都是我在處理裝潢、全部都是我在弄,你們都不知道,你們都不知道什麼修繕、租人都是你大姑丈(即被告之配偶)在弄,我叫他去弄不然你阿嬤(即原告)不識字你要叫她做什麼,我租人3,000元,最後是因為我一直要求漲租,現在1萬元,本來是9,000元,這由來是這樣的啦」、「11:05至11:07被告:40幾年都是我在弄」,在場之人吳昭賢、吳連登亦明知且承認伊為系爭房地之所有人,其他人並無權利可處分系爭房地,且吳昭賢屢屢不斷強調伊為系爭房地之所有人,若要處分系爭房地須經伊同意,益證原告對系爭房地並無任何處分、管理、使用、收益之權限亦未負擔任何義務,此亦有吳昭賢、吳連登於影片中陳述譯文為稽:「04:10至04:14吳昭賢:新莊這個現在名字在大姊(即伊)這邊就大姊要同意」、「04:38至04:41吳連登:這在他(即伊)的名下我沒權利可以處理這件事情」、「04:42吳昭賢:這個要大姑(即伊)決定」、「04:46吳連登:這都他(即伊)的權利而已」、「09:37至09:40吳昭賢:我跟你說啦名字在大姊(即伊)身上就讓大姊處理」、「11:51至11:53吳昭賢:我認為名字在大姑(即伊)名下本來就大姑有決定的權利」,在場之人吳連登係明知伊為系爭房地之所有人,故有詢問伊是否願意將系爭房地以行情價出賣給吳連登之女兒吳雅惠,而吳雅惠在場也明知伊為系爭房地之所有人,故亦有向伊大聲喝斥:「妳(指伊)現在意思就是不要給我我知道嘛」,是由吳連登及吳雅惠對話亦可為徵,伊為系爭房地之所有人及權利人,此有吳連登、吳雅惠於影片中陳述譯文為憑:「10:10至10:19吳連登:妳說妳(即伊)的名字沒關係但妳要有一個行情給我讓她(即吳雅惠)可以去買別處的頭期款這樣才合理」、「10:30至10:56吳連登:因為你們都分這間了我一個女兒(即吳雅惠)我要一個女兒久長住現在在租房要賣她(即吳雅惠)是一定要賣她怎麼說她(即吳雅惠)的名字她也比較好處理也不用登記也不用幹嘛這樣是合理但妳(即伊)要說稍微行情」、「13:25至13:29吳雅惠:
阿妳(即被告)現在意思就是不要給我我知道嘛」。又原證1錄影內容長度為15分59秒,原告卻刻意獨漏04:42至04:48、
11:05、04:10至04:46、08:53至12:02對話,致對話前後本意失真,否認原證1-3譯文形式上真正,且原告僅截取6分25秒至8分54秒、12分45秒至14分32秒之片段對話部分,細揆原告製作之譯文與影片内容尚有出入,譬如關於被證9譯文黃色螢光筆處所示區段部分均非如實完全依照原證1錄影光碟内容所製作,甚有添加影片内容從未有之内容。
㈢對證人吳雅惠證詞意見:
⒈吳雅惠現年30餘歲,於67年間顯尚未出生,對系爭房地之買
賣並無參與及親自見聞,不具證人適格。吳連登及其女兒吳雅惠即原證1光碟中之影片拍攝者早於109年就已設局策畫拍攝上開影片謀議奪產至今,因吳連登曾於109年要求伊將系爭房地賣給其女吳雅惠,然因伊當時拒絕因此與吳連登、吳雅惠產生嫌隙,而有宿怨,且吳雅惠為原告二兒子吳連登之女兒,為原告之孫女,故倘若本件原告勝訴,吳雅惠之父親吳連登因具有繼承權必將獲得利益,是吳雅惠對本件訴訟勝敗要有利害關係據此,顯難期吳雅惠到庭陳述為客觀無偏頗。
⒉吳雅惠亦證稱未經伊及其餘在場之人同意拍攝原證1光碟之影
片內容、無和原告確認過有無資力購買系爭房屋、系爭房地之租金是伊跟房客收的、對於系爭房地價金給付情形(包括頭期款、總價、價金如何給付、現金還是匯款、有無辦理房貸等)均不清楚、對於系爭房地之看屋、與建商接洽、出價、簽約、價金給付等情均不清楚、原告出資多少亦不清楚且上開資訊均是透過原告轉述得知、對於系爭房地關於裝潢費、修繕費、稅金之負擔情形(包括負擔人為何、負擔金額各為多少、負擔金額如何支付、現金還是匯款等)均不知悉、無親眼看見租金收租的每一筆錢、得知之稅金、修繕費、裝潢費等訊息均是透過原告轉述得知,並非親聞事實或親身經歷。
⒊原證1光碟中影片內容中並無人提及借名登記字眼,證人吳雅
惠卻訛稱因伊有講到借名登記(台語)之事,承上,以吳雅惠之年齡不可能親眼目睹系爭房地之出資及出租過程,證人吳雅惠卻當庭謊稱當初原告有出資買下,之後原告就出租收房租,從買來以後就是在收租、一開始是8,000元,後來是9,000元,後來變成1萬、被告會交代說是新莊房屋的租金收入、因伊有親眼所見、伊有看到被告拿錢下來時,都會跟原告講這是扣掉稅金的租金等顯為虛偽陳述,實際上伊交付原告之金錢為孝親費而非租金,且伊都是在證人吳雅惠不在時私下交給原告。且依證人吳雅惠之年齡亦不可能知悉原告於60-70年間所從事之工作,亦無從得知實際薪資,況原告於系爭房地購買時即67年無工作亦無資力,更無做過日本料理幫傭、萬華市場剁雞肉、幫檳榔攤前置作業剪檳榔葉等工作,證人吳雅惠卻含糊其辭證稱「原告有在工作,在台北市迪化街中藥行、日本料理幫傭、也有萬華市場剁雞肉、幫檳榔攤前置作業剪檳榔葉,迪化街時月薪至少5萬元,原告從我小時候7歲時工作到我20歲時,我是70年次。於迪化街時約85年左右,只記得是我國中時」、「當初原告有出資買下」。另證人吳雅惠曾於原證1光碟中影片內容中大聲喝斥強硬質疑伊不將系爭房地過戶給吳雅惠,卻於到庭虛偽陳述沒有想要系爭房地等語,顯與客觀事證不符等語,資為抗辯。併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堪信為真):被告係38年出生,為原告之長女,被告於67年間依序以總價92,200元、99,000元向訴外人寶泉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寶泉公司)購買系爭1樓房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巷0號)及系爭房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巷000號),共計191,200元,並以買賣為由登記為系爭1樓房地及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狀為被告持有,系爭房地之房屋稅、地價稅亦由被告繳納,且系爭房屋一直係由被告出租他人並收取租金迄今;原告之長子為訴外人吳啟讀、次子為訴外人吳連登、么女為訴外人吳秀英,又吳連登之女為訴外人吳雅惠、吳啟讀之長子為訴外人吳昭賢。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其異動索引、新莊市政府稅捐稽徵處111年3月10日函及檢送之房屋稅籍證明書、系爭房地之登記第二類謄本、系爭1樓房屋及系爭房屋之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系爭1樓房屋、系爭房屋及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狀、88至101年之房屋稅單共7份(註: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巷0號2樓房屋之房屋稅籍是以新北市○○區○○街0巷0○0號2樓房屋為課稅標的)、79至83年及106至110年之地價稅單共10份、89至90年、109至110年之租賃契約共2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47-60、63-65、77-135、195頁)。
四、兩造爭執要點為:㈠原告是否於80年間將系爭房地所有權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㈡原告依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後之返還請求權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否有據?茲就兩造爭點及本院得心證理由分述如下:㈠原告並未於80年間將系爭房地所有權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⒈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又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43年台上字第377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主張其於80年間出資購買系爭房地,並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之事實,既為被告所否認,是原告自應就此積極有利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⒉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
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及出名者與該登記有關之勞務給付,具有不屬於法律上所定其他契約種類之勞務給付契約性質,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當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依民法第五百二十九條規定,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66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⑴被告係38年出生,為原告之長女,被告於67年間依序以總價9
2,200元、99,000元向寶泉公司購買系爭1樓房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巷0號)及系爭房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巷000號),共計191,200元,並以買賣為由登記為系爭1樓房地及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狀為被告持有,系爭房地之房屋稅、地價稅亦由被告繳納,且系爭房屋一直係由被告出租他人並收取租金迄今等情,已如前述,足見系爭1樓房地及系爭房地之所有權均係由被告於67年間向寶泉公司購買登記取得,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狀為被告持有,系爭房地之房屋稅、地價稅亦由被告繳納,且系爭房屋一直係由被告出租他人並收取租金迄今,亦即系爭房地係由被告購買登記取得,並自行管理、使用及收益迄今,並非原告於80年間出資購買,並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是原告於111年3月30日本院言詞辯論時稱其購買系爭房地總價12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45頁),與上情不符,難認可採。
⑵按「民事訴訟之目的與刑事訴訟之目的不同,民事訴訟法並
未如刑事訴訟法對證據能力設有規定,就違法收集之證據,在民事訴訟法上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尚乏明文規範,自應權衡民事訴訟之目的及上述法理,從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違法取得證據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及防止誘發違法收集證據之利益(即預防理論)等加以衡量,非可一概否認其證據能力。苟欲否定其證據能力,自須以該違法收集之證據,係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規旨在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良俗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件原證1之錄音錄影光碟(即本院卷第306頁之USB隨身碟影片,因原先提出之本院卷第167頁之原證1之錄音錄影光碟已毀損,故由原告再次補正提出)內容乃兩造及其家人一同於原告家中(即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之談話所錄,並無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或有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規旨在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良俗之情事,自有證據能力。是被告辯稱原告所提原證1光碟之影片,係在未有徵得被告的同意情形下,就遭到吳雅惠以不明設備竊錄所得,已侵害被告之隱私權、人格權,上開事證自無證據能力,依法應予排除,禁止證據使用云云,難認可採。
⑶原證1之錄音錄影光碟(即本院卷第306頁之USB隨身碟影片)
內容,經本院於111年12月7日以電腦播放原證1光碟即本院卷第306頁隨身碟影片內容,其勘驗結果如附表所示,並製作勘驗筆錄(含勘驗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9-323頁,其中勘驗結果之談話人欄有關被告之姓名誤載為「陳吳秀娟」,應予更正為「陳吳秀絹」),且兩造對上列勘驗筆錄內容均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330頁),堪信為真。又被告雖於原證1之錄音錄影光碟中,兩造及其家人一同於原告家中(即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談話時稱「…最後想說,才十幾萬而已,就叫查某人(即原告)買起來,用我(即被告)的名字,是這樣,由來是這樣,最後建好,全部都是我在處理裝潢,全部都是我在弄,你們都不知道,…」等語(詳附表播放時間欄00:07:42-00:08:52),惟查被告先稱「他(即原告)自己講的喔,十二萬啦,那單據都被你大姑丈拿去丟掉,不然單據都在,十二萬,然後想說要用誰的名字,不然乾脆用我的名字我繳錢,一下子,有時要繳幾百元,要繳幾千元,都是我繳起來的,我想說,未來樓下太小間,這自己的,我繳著住也可以住」等語(詳附表播放時間欄00:06:46-00:07:15),且系爭房地係由被告購買登記取得,並自行管理、使用及收益迄今,並非原告於80年間出資購買,並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等情,亦如前述,尚難僅憑被告稱「就叫查某人(即原告)買起來,用我(即被告)的名字」,即認系爭房地係原告出資購買,並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⑷證人即原告次子吳連登之女吳雅惠雖稱:「原告丈夫有小老
婆,原告怕上開房屋被夫賣掉,所以才借名登記在被告,房子的租金也是原告在收,房子的修繕費都是被告去幫忙修繕後再跟原告請領修繕費用,房屋的稅捐也都是原告負擔。」等語(見本院卷第247頁),惟查,證人吳雅惠亦稱:「以前原告有在台北市迪化街中藥行、日本料理幫傭、也有萬華市場剁雞肉、幫檳榔攤前置作業剪檳榔葉,迪化街時月薪至少5萬元,原告從我小時7歲時工作到我20歲時,我是70年次。於迪化街時約85年左右,只記得是我國中時。其他工作的薪水都不清楚;【問:證人就系爭房地價金給付情形是否清楚?若清楚,可否詳述價金給付情形(包括系爭房地頭期款是多少?總價是多少?價金如何給付?現金還是匯款?有無辦理房貸?)?證人如何得知上開系爭房地價金給付情形?】以上問題均不清楚。【問:對於新北市○○區○○街0巷0號2樓及坐落土地(下稱系爭房地)之看屋、與建商接洽、出價、簽約、價金給付以及出資等情?】我只知道原告有出資,出資多少不清楚,因為原告告訴我。【問:證人就系爭房地關於裝潢費、修繕費、稅金之負擔情形是否清楚?若清楚,可否詳述各別負擔情形(包括負擔人為何?負擔金額各為多少?負擔金額如何支付?現金還是匯款?)證人如何得知上開裝潢費、修繕費、稅金之負擔情形?】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第247、249頁),又以證人吳雅惠(70年出生)之年齡推算,原告工作而有薪資之期間約為77-90年,惟系爭房地為67年購買,斯時證人吳雅惠尚未出生,且原告是否斯時有工作收入,而可支付系爭房地之貸款,亦為有疑,又原告主張其於80年間購買系爭房地,亦與系爭房地實際交易及登記時間不符。此外,原告復未能提出其他積極之證據供本院審酌,是原告主張其於80年間出資購買系爭房地,並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等語,難認可採。
⒊基上,本件應認原告並未於80年間將系爭房地所有權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
㈡原告依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後之返還請求權及不當得利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核屬無據:
⒈按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受任人以自己
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549條第1項、第541條第2項、第179條定有明文。
⒉查原告既未於80年間將系爭房地所有權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
,則原告主張依民法第549條規定終止兩造間就系爭房地之借名登記契約,並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作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而依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後之返還請求權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即屬無據。
五、從而,原告依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後之返還請求權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訴之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指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勿逕送上級法院)。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無庸命補正,逕為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附表:(對話內容均為臺語發音)播放時間 談話人 對話內容 00:04:10-00:04:14 吳昭賢 新莊這個現在名字在大姊這邊,就大姊要同意 00:04:15-00:04:17 吳連登 這塊說一半,你們要怎麼說 00:04:18-00:04:32 吳啟讀 一句話啦,那塊土地給你,老的給長孫 00:04:33-00:04:34 吳連登 不可能啦 00:04:35-00:04:43 吳昭賢 新莊那間很麻煩,因為新莊的名字在大姑那邊,要大姑決定 吳連登 這在他的名下,我沒權利可以處理這件事 吳昭賢 這個要大姑決定 00:04:44-00:04:45 陳吳秀絹 這你們都沒權利,你們都沒權利 00:04:46-00:04:47 吳連登 這都他的權利 00:04:48-00:06:23 陳吳秀絹 這你們都沒權利,為什麼會去買那間我講給你們聽,我先說這間好了,這間要買的時候,查埔人錢都拿去細姨那裏,我若用查某人的名字會被查埔人拿去賣,我有跟查某人說那用你父親的名字,貸款給你父親繳,差不多繳十幾萬,本來都沒錢,都沒錢啦,繳十幾萬,是你那個,成仔,死掉那個,你叔叔,剩下的錢我拿來給他貸款,繼續繳,繳一繳,剩下的頭款都繳好了,接下來貸款換你父親繳,當初怕你們沒地方住,然後又用你阿嬤的名字,會被你阿公拿去賣,後來我想想,那不然用你父親的名字,貸款給你父親繳,這房子由來是這樣 00:06:24-00:06:44 陳吳秀絹 新莊那間我去買的,我起先去買的,我想想說,我繳這間會太小間,如果要繳兩間沒有錢,那間你阿嬤買十幾萬 00:06:45 吳林碧雲 十二萬啦 00:06:46-00:07:15 陳吳秀絹 他自己講的喔,十二萬啦,那單據都被你大姑丈拿去丟掉,不然單據都在,十二萬,然後想說要用誰的名字,不然乾脆用我的名字我繳錢,一下子,有時要繳幾百元,要繳幾千元,都是我繳起來的,我想說,未來樓下太小間,這自己的,我繳著住也可以住 00:07:17 女聲1 都過你了 00:07:18-00:07:20 陳吳秀絹 我那時是用我的名字啊 00:07:21 女聲1 都過你就可以啦 00:07:22-00:07:26 陳吳秀絹 用我的名字,就用我的名字啊,不大間啦,才十幾坪而已 00:07:30 吳連登 二十多坪啦 00:07:31-00:07:41 吳昭賢 所以房子應該是你決定好就好,阿最多就是持分啊,那是你當初用的 00:07:42-00:08:52 陳吳秀絹 我講給你聽,我想說,阿這麼小間,如果要給你們住,你們不夠,最後想說,才十幾萬而已,就叫查某人買起來,用我的名字,是這樣,由來是這樣,最後建好,全部都是我在處理裝潢,全部都是我在弄,你們都不知道,你們都不知道什麼修繕、租人都是你大姑丈在弄,我叫他去弄,不然你阿嬤不識字,你要叫他做什麼,我租人三千元,最後是因為我一直要求漲租,現在一萬元,本來是九千元,這由來是這樣的啦,照理說這間房子,你們說,你們要如何處理 00:08:53-00:09:05 吳昭賢 這間房子很簡單,就項你剛剛講的,就過到我的名字,不然要怎麼辦,就果到你的名字,不然怎麼辦,就過我爸的名字,這要怎麼說,這就不用說了 00:09:06-00:09:17 吳連登 當初你爸占這間,你阿嬤說那間給我, 00:09:18-00:09:20 女聲1 我怎麼占這間,我繳125萬元貸款 00:09:21-00:09:22 吳連登 他繳頭期款啦 00:09:23-00:09:26 吳昭賢 頭期款 00:09:27-00:09:30 吳連登 成仔那塊地現在還登記你爸的名字啦 00:09:31-00:09:34 吳昭賢 我處理啊,我處理啊 吳連登 那自己處理的問題啦 00:09:35-00:09:39 吳昭賢 名字在大姊身上,讓大姊處理 00:09:40-00:09:46 陳吳秀絹 我跟你說,那個房子啊,你們這些男生都有啊,那我們兩個呢 00:09:47-00:09:49 女聲1 你們兩個還是要… 00:09:50-00:09:59 吳昭賢 我覺得,最後用持分模式是最好的,因為分誰都… 00:10:00-00:10:10 吳連登 你持分最後糾紛更嚴重,要就給一個人,我講給你聽啦,我今天是說本來都是給女兒在處理 吳昭賢 不可以這樣啦 00:10:11-00:10:26 吳連登 你說你的名字沒關係,但你要有一個行情給我,讓他可以去買別處的頭期款,這樣才合理,我有聽說用以前十二萬,以前的錢和現在的錢要怎麼比 00:10:26 陳吳秀絹 不行啦 00:10:27 吳昭賢 不要這樣啦 00:10:28-00:11:03 吳連登 因為你們都分這間了,我一個女兒,我要一個女兒久長住,現在在租房,要賣他是一定要賣他,怎麼說,他的名字,他也比較好處理,也不用登記,也不用幹嘛,這樣是合理,但你要說稍微行情,我也是叫他們…他們都不聽話 00:11:04-00:11:08 陳吳秀絹 四十幾年都是我在弄的 00:11:09-00:11:31 吳昭賢 阿嬤這房子的事情,我講我的立場,….,大家分完都沒有,拿最大沒有,拿最小也沒有,通通都沒有,現在在講這個事情, 00:11:32-00:11:36 吳雅惠 阿公我有去啊…我去兩三次,後面結婚我小孩… 00:11:37-00:11:40 吳連登 他說阿公…二十年回來… 00:11:41-00:12:02 吳昭賢 所以我要講的是說,對,像這個事情,我自己講啦,我認為名字在大姑名下,本來大姑就有決定的權利,而且我認為這是最後的資產,持分是最大的,我傾向持分 00:12:04-00:12:05 吳連登 要同意不同意你寫下去… 00:12:06-00:12:10 女聲2 持分就是說… 00:12:11-00:12:14 吳昭賢 對,就是他負責,或是有其他處理方法 00:12:15-00:12:17 女聲2 買多少錢,幾個人分,這樣啦 00:12:18-00:12:26 吳昭賢 不是不是,最多最多就權狀持分,本來就這樣子啦 00:12:26-00:12:31 女聲2 你這樣你要繳多少稅金你知道嗎 00:12:32-00:12:45 吳昭賢 阿不然勒,現在這個地怎麼談,300萬?500萬?600萬?700萬?800萬?900萬?...再來談…不可能嘛,你不可能這樣談嘛,你這樣怎麼談 00:12:46-00:12:50 陳吳秀絹 你那間房子是要怎麼處理 00:12:51-00:12:52 吳連登 你新莊那間是要給誰的,你自己說 00:12:53-00:13:03 吳啟讀 你乾脆坦白說,說要給妹仔,這樣比較快啦,不要說要給登仔 00:13:03-00:13:05 吳連登 我不用啦,我一個人就不用了 00:13:06-00:13:08 吳啟讀 登仔在潮州有買房子了 00:13:09-00:13:12 吳林碧雲 他如果有買房子,那給妹仔就好了 00:13:13-00:13:15 吳昭賢 那就要問大姑啊 00:13:16-00:13:20 吳啟讀 你就乾脆說要給妹仔,妹仔… 00:13:21-00:13:23 女聲2 妹仔跟你吵架… 00:13:24-00:13:25 吳啟讀 妹仔想要… 00:13:26-00:13:29 吳雅惠 阿你現在的意思就是不要給我,我知道嘛 00:13:30-00:13:33 吳林碧雲 你住這間,那他是要住哪 00:13:34-00:13:39 吳啟讀 住哪裡是他們姓林的事情, 00:13:40-00:13:55 吳林碧雲 那間…我買的…我…去買… 00:13:56-00:13:59 吳昭賢 房子的事,因為房子在大姑名下,這個會,這個比較… 00:14:00-00:14:14 吳連登 現在我會叫吳雅惠和她大姑去商量,你阿嬤都開口了,說要給他的,現在是他的權利,很早就說要給他的 00:14:14 陳吳秀絹 他以前就講了 00:14:15-00:14:15 吳昭賢 現在是由大姑去處理 00:14:16-00:14:24 陳吳秀絹 若是照這樣算,我們兩個現在怎麼樣,我們兩個現在怎麼樣 00:14:24-00:14:25 吳連登 你們兩個現在沒辦法啊,現在沒辦法啊 00:14:26-00:14:28 陳吳秀絹 我們兩個現在什麼樣 00:14:29-00:14:32 吳連登 印章蓋給人家了啊,對不對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