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23號原 告 台灣康保生物科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耀焜被 告 台灣卡特爾石油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熙被 告 李櫂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
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8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230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9 年12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件可憑(本院卷第27頁),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足稽(本院卷第33至45頁),其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