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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4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45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被 告 三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素梅○ 0號3樓法定代理人 曾偉

陳建成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00樓之

0訴訟代理人 蘇飛健律師被 告 丘世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19號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條件,於民國110年7月23日裁定命於前開案件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因該案業已終結,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