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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7號上 訴 人 鄧武烈視同上訴人 鄧聲譽

鄧深仁鄧美鈴鄧美容鄧美華被 上訴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2,66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裁判日期:2021-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