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96號原 告 楊珮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被 告 洪鳳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原告給付新臺幣570 萬元之同時,塗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8 年12月19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原有坐落新北市區○○段○○○ ○號、權利範圍10000之25之土地,及同段第214 地號、權利範圍10000 之25之土地,以及其上同段第1547建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號、權利範圍全部之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經被告計算系爭不動產買賣過戶相關費用及稅費等共計新臺幣(下同)569 萬0,752 元,原告因向被告借款,乃於民國108 年12月11日就系爭不動產與被告成立買賣契約,以570 萬元出售予被告抵償債務,並於民國108 年12月19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二)原告近日接獲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來函要求補繳稅費1,58萬2,383 元,始知悉被告當初漏未計算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如原告出售之初知悉系爭不動產買賣將產生鉅額之交易所得稅,肯定不會出售或僅以570 萬元出售。是原告就系爭不動產作成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契約時,就所應負擔稅賦此一交易上重要因素有誤認、有重大動機錯誤,屬於物之性質錯誤,依民法第88條第2 項應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且原告因信賴被告為專業之代書,故全權委託被告代為處理,原告應無過失,爰以律師函為撤銷錯誤買賣債權契約及移轉所有權物權契約之意思表示,則本件不動產所有權應仍為原告所有,並依民法第179 條、第
767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不動產於108 年12月19日以買買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三)聲明: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 ○號、權利範圍10000 之25之土地,及同段第214 地號、權利範圍10000 之25之土地,以及其上同段第1547建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號、權利範圍全部之房屋,於
108 年12月19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二、被告主張:願意返還房屋予原告,但原告須返還價金570 萬元及這段時間的利息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
4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時表示願意將系爭不動產之移轉登記塗銷返還予原告(本院卷第66頁),而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上開規定,應本於其認諾而為其敗訴之判決。
(二)按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民法第26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契約解除,雙方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民法第259 條定有明文。此項互負之義務,依同法第261 條準用第264 條之規定,於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300號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經查,本件被告雖就訴訟標的為認諾之意思表示,然亦抗辯原告應於塗銷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之同時返還買賣價金
570 萬元及利息(本院卷第66頁),衡以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因原告意思表示錯誤經撤銷而視為自始無效,被告固應塗銷系爭不動產之移轉登記返還原告,惟被告已付價金
570 萬元亦原告應返還,是雙方就買賣價金及系爭不動產即互負返還之債務而具有對待給付之關係,依前開說明,被告為同時履行之抗辯,自屬有據。
四、從而,本件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第179 條及第88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114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於108 年12月19日之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返還原告,及被告以原告應於塗銷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同時將系爭不動產買賣價金570 萬元返還予原告為由行使同時履行抗辯,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涂菀君附表:
┌─────────────────────────────────────┐│土地標示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權利範圍││號├───┬────┬───┬──┬─────┤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1│新北市○ ○○區 ○○○段│ │0000-0000 │ │ 920.64 │10000 分││ │ │ │ │ │ │ │ │之25 │├─┼───┼────┼───┼──┼─────┼─┼──────┼────┤│2│新北市○ ○○區 ○○○段│ │0000-0000 │ │ 1,036.32 │10000 分││ │ │ │ │ │ │ │ │之25 │├─┴───┴────┴───┴──┴─────┴─┴──────┴────┤│建物標示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編號│ 建號 │--------------│要建築材料├─────┬─────┤ ││ │ │建 物 門 牌│及房屋層數│樓層及面積│附屬建物面│ ││ │ │ │ │ │積 │ │├──┼───┼───────┼─────┼─────┼─────┼────┤│1 │01547 │新北市新莊區文│12層鋼筋混│1 層:30.14│ │ 全部 ││ │-000 │德段0000-0000 │凝土造 │ │ │ ││ │ │地號 │ │ │ │ ││ │ │------------- │ │ │ │ ││ │ │新北市新莊區新│ │ │ │ ││ │ │莊路231 號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