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82號上 訴 人 米羅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仁宗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被 上訴人 黃金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貼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2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萬2,7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