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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6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48號原 告 財團法人新北市召會法定代理人 劉謙馴訴訟代理人 許長郎被 告 陳阿港訴訟代理人 陳黃錦貞被 告 陳建利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源生被 告 陳國家

陳國義陳國順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陳國貿被 告 陳國鏘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國敦被 告 陳黃錦麗

陳詩漲陳詩恩陳詩意陳詩吟陳威中陳冠錡兼上七人訴訟代理人 陳國海被 告 陳詩龍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詩敬被 告 陳矌逸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國材被 告 陳國草

陳詩章陳詩白陳詩迪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陳國秋被 告 陳國雄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詩禮(52年次)被 告 陳詩榜

陳詩胤陳詩發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陳詩鑫被 告 陳詩瑾

陳詩溉陳詩棟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陳詩禮(48年次)被 告 陳詩泓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正義被 告 陳詩烈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昌言被 告 陳詩江

陳詩森陳詩祿陳詩豊陳詩益陳詩杰兼上六人訴訟代理人 陳詩漢被 告 陳詩鵬

陳詩財陳禮碩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陳詩燦被 告 陳國銘(即陳利秀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國賜(即陳利秀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陳余阿綢(即陳利秀之承受訴訟人)

陳麗嬪(即陳利秀之承受訴訟人)

陳麗雲(即陳利秀之承受訴訟人)

陳家豪(即陳瑞記之承受訴訟人)

蔡繐檥(即陳瑞記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婷(即陳瑞記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黎氏碧閑(即陳瑞記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蔡濬綋(即陳瑞記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蔡阿妹被 告 陳李富玉(即陳詩聰之承受訴訟人)

陳金龍陳國旺陳國耀陳三郎陳阿串陳春喜陳石農陳權陳國店陳國柱陳豆陳隆德陳國利陳詩深陳國陽陳詩銓陳詩啓陳詩東陳秉嘉陳耀元陳裕居陳東茂陳明祥陳國鍊陳國建陳國煥陳呅陳謹江碧霞吳志賢陳秀霞陳昌言陳詩宗陳詩正陳詩躍陳禮倫陳禮平陳劉宮陳國仕陳建宏陳麗君吳陳麗誼李陳月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未記載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人羅全志之抵押權移存事宜,特於事實及理由欄貳三最後一行之後,增列「㈣又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人羅全志經本院告知訴訟而未參加,爰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但書第3款規定,將其抵押權利移存於被告陳詩瑾於系爭土地所分得部分,併此敘明」。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被告「陳詩謹」之記載,應更正為「陳詩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 泠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2-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