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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6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50號原 告 施仁澤原 告 施錫山原 告 楊要輝原 告 施信義原 告 施信平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紀寬律師

江肇欽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李德藏法定代理人 李榮鏗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3萬1,841元(起訴時總資產:不動產10億7,097萬1582元+存款289萬4,104元(1,070,971,582+2,894,104)/5/6/3=11,931,841),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萬7,072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萬7,335元後,尚應補繳9萬9,7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1-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