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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6號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被 告 李宏隆

李秀珠李炳宗李宏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 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定有明文。又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㈠被告間就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4 )及坐落其上同段759 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號,權利範圍1/1 ,與前開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8 年5 月27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於同年7 月10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以塗銷。㈡前項系爭不動產經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以108 年板登字第142610號收件,於108 年7 月10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為被告等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近1 年內鄰近系爭不動產之房地交易價格,計算系爭不動產於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新臺幣(下同)899 萬4,020 元(計算式:面積75.5

8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119,000 元=8,994,020 元),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72萬2,520 元(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原告債權計算書影本),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2萬2,520 元為核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2,100 元,尚應再補繳5,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裁判日期:2021-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