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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6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30號原 告 林永昌被 告 陳政豪以上當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0 年7 月27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言詞辯論期日對原告林永昌未合法送達,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