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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7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67號原 告 陳黃說

陸文田陸文賢陸秋菊上 4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被 告 林淑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610 元,惟查本件係就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號及81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屋),聲明請求撤銷11

0 年度司執字第21935 號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65

9 號裁判要旨參照)。查,被告(即執行債權人)於上開執行事件聲請執行之內容即主張應將系爭房屋拆除,將新北市○○區○○段○○○○ ○號及同段142 ⑶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返還被告(即執行債權人)。而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5 萬8,

500 元,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地價查詢資料1 份在卷可稽,是原告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4 萬4,150 元(計算式:51.32 平方公尺×5 萬8,500 元+48.58 平方公尺×5萬8,500 元=584 萬4,1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 萬8,91

5 元,扣除已之繳納6,610 元,尚不足5 萬2,305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1-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