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12號原 告 文華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君如訴訟代理人 王崇宇律師被 告 鉦泰建設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二、次按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亦有明定。
查,本件被告之特別代理人於民國112年12月5日具狀解除委任,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原法定代理權應已消滅,且本件訴訟程序在有新任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為促進訴訟,爰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個月內,參酌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另行聲請本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併此敘明。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