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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9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54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謝翰儀

向勃睿余成里吳昌遠黃昱撰被 告 戰淑芳

戰淑芬温戰廣利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被 告 戰廣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4月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4月25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裁判日期:2022-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