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54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謝翰儀
向勃睿余成里吳昌遠黃昱撰被 告 戰淑芳
戰淑芬温戰廣利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被 告 戰廣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4月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4月25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