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85號上 訴 人 孫宗傑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0 樓被 上 訴人 孫貴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萬1,000元【計算式:(144,000元-9,800元)×10年+49,000元=1,39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