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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9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23號上 訴 人 林木和被上訴人 謝宗錦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923 號請求確認文書真正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裁判案由:確認文書真正
裁判日期:2022-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