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訴字第937號原 告 林昭陽被 告 王克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陳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惟原告前所繳調解之聲請費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 項規定,得以之扣抵,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