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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調家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0年度調家訴字第1號原 告 高郁茹被 告 吳明臻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就兩造間於民國109年6月9日所成立之本院108年度家非調字第1285號、109年度家非調字第699號、109年度家調字第949號調解成立筆錄第四項調解成立部分宣告無效。依上開規定,應以原告所受利益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0萬元(即依該調解事項原告應給付被告200萬元+原告110年3月26日起訴時止違約金每月10萬元×3月=2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俐婷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