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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重家繼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淑卿

陳淑芬

陳淑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海浪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上訴人於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聲明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上訴人三人應按原判決附表1分割方法將繼承必要費用新臺幣6,806,742元扣除附表1編號6所示存款後,餘額上訴人每人分擔各1/8補償給被上訴人後,由兩造依原判決附表2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等內容,是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所認關於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分割方法即上訴人將繼承必要費用(6,806,742元扣除附表一編號6所示存款後,餘額每人分擔各1/4)補償予被上訴人後,由兩造依原判決附表二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之部分,核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即2,513,805‬元【計算式:[(6,806,742元-103,262元)÷4×3人]-[(6,806,742元-103,262元)÷8×3人]=2,513,805‬元】定之。是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922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婉凌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等
裁判日期:2022-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