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吳水
吳清和吳福生吳榮哲吳玉燕李芝穎
李玉雲李玉梅陳志忠陳志民陳志文陳志和陳維盛陳芷涵陳小芬共同送達代收人何朝棟律師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紀添同
紀添財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13日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廢棄原判決,並請求塗銷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29號所示土地於89年4月7日繼承登記塗銷,是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為新臺幣(下同)9,567,041元(計算式:原審訴訟標的價額10,817,370元-編號30土地價額1,214,736元-編號31土地價額35,5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61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蔡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