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重訴字第152號原 告 鑫沅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祥原 告 黃微佳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被 告 龍熙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
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8年2月26日以信託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將前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黃微佳。
被告應將附表二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8年2月26日以信託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將前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鑫沅建設有限公司。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黃微佳就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原告鑫沅建設有限公司
(下稱鑫沅公司)就如附表二所示建物,分別於民國108年2月26日設定辦理以原告黃微佳、鑫沅公司為受益人之自益信託登記,將前揭不動產所有權以信託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下稱系爭信託登記)。信託目的為由受託人管理、處分、移轉及信託財產資金控管等事務,然因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有以黃微佳為設定義務人、附表二所示不動產有以鑫沅公司為設定義務人所設定予訴外人韓瑋、何雪玲等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足見本件信託委託事項顯然難以達成,已無繼續為信託之必要,原告前已於109年10月23日以中壢郵局第1035號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終止兩造間之信託契約,並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將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於108年2月26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移轉登記予原告。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確實有收到原告於109 年10月23日寄發之中壢郵局第10
35號存證信函,但因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狀現由訴外人宸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宸和公司)持有中,故無法協同原告辦理塗銷,被告現正與宸和公司進行訴訟,倘取回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狀,被告即會立刻辦理塗銷信託登記事宜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⒉
三、本院之判斷:㈠黃微佳於104年11月20日,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信託登記予被
告;鑫沅公司亦於同日將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信託登記予被告。信託目的均為「由受託人管理、處分、移轉及信託財產資金控管」,受益人同委託人,信託期間為自本契約簽訂日起至信託目的完成止,信託關係消滅事由為「⒈信託目的已完成。⒉雙方協議終止契約。」,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人為委託人等情,有系爭不動產登記申請書及信託契約書等資料在卷可參(見卷一第39至125頁),堪信為真實。
㈡按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
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信託法第1條、第6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參本件兩造間所為之信託行為為「自益信託」,此觀系爭土地信託契約書第7點約定:「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人:委託人」自明。而所謂「自益信託」指委託人為自己利益(自益)而成立之信託,故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自益信託之委託人得隨時終止契約。本件黃微佳就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鑫沅公司就所有如附表二所示建物信託登記於被告名下,自可隨時對被告終止信託契約,而原告已於109年10月23日以中壢郵局存證號碼001035號存證信函,向被告為終止信託契約之意思表示,被告於109年12月26日收受,有前開存證信函及送達回證在卷可憑(見卷一第43頁至第49頁),兩造間之信託契約已於109年10月26日終止,應可認定。
㈢上開信託契約已經原告等人對被告終止而消滅,且依兩造間
信託契約,其明載受益人及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人為委託人,是兩造間之信託契約既已消滅,被告自應負返還信託物予原告之義務,被告亦表示願意將系爭土地塗銷信託登記並返還予原告等語(見卷二第36頁),故原告基於民法第767條規定,訴請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信託登記塗銷,並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黃微佳、將附表二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鑫沅公司,於法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將附表
一、二所示不動產於108年2月26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黃微佳、將附表二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鑫沅公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元佑附表一:
原告黃微佳: 編號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地目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桃園市 桃園區 富國 2034 221 7160/10000附表二:
原告鑫沅公司: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桃園市○○區○○段0000○號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桃園市○○區○○○街000 巷00號2 樓 7 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2 層:51.26 陽台:4.20 1/1 含共有部分9911建號(權利範圍1761/10000) 2 桃園市○○區○○段0000○號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桃園市○○區○○○街000 巷00號3 樓 7 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3 層:51.26 陽台:4.20 1/1 含共有部分9911建號(權利範圍1761/10000)、停車位編號1(權利範圍635/10000) 3 桃園市○○區○○段0000○號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桃園市○○區○○○街000 巷00號4 樓 7 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4 層:51.26 陽台:4.20 1/1 含共有部分9911建號(權利範圍1761/10000)、停車位編號2(權利範圍635/10000) 4 桃園市○○區○○段0000○號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桃園市○○區○○○街000 巷00號5 樓 7 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5 層:51.26 陽台:4.20 1/1 含共有部分9911建號(權利範圍1761/10000)、停車位編號5(權利範圍635/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