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6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久旭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武雄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曾國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66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