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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83號原 告 張滌村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律師被 告 張競華

吳品萱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文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裁判日期:2023-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