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17號原 告 連仁宏

連貝丰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被 告 連肇宏訴訟代理人 劉大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4號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2年2月13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上開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13年7月17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312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該案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15至17頁)。據此,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李昭融法 官 劉婉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5-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