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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41號上 訴 人 達陣系統建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國裕上 訴 人 李榮基被 上訴 人 蔡雅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達陣系統建築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7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518 元;上訴人李榮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6,960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麗莎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
裁判日期:2021-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