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52號上 訴 人 盧德熙

盧靜芬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陳合和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3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0萬2,4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萬7,3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2-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