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81號原告即反訴被 告 魏錫福法定代理人 江月里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被告即反訴原 告 黃炳南被 告 黃清松共 同兼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