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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2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82號上 訴 人 游鼎輝

李柏健被 上訴人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法定代理人 游林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401,85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2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雅珍附表:

1.原判決主文第1項判命上訴人應拆除坐落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如原判決附圖A部分鐵皮(面積92.89平方公尺)、B部分鐵皮(面積83.85平方公尺)、C部分管理室(面積20.27平方公尺);第2項判命上訴人應騰空返還坐落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如原判決附圖D部分停車場土地(面積2,297.25平方公尺),以上面積合計2,494.26平方公尺。

2.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起訴時之110年度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5,774元,則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14,401,857元【計算式:5,774元×2,494.26平方公尺=14,401,8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3-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