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89號上 訴 人 張景緒被上訴人 豐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智偉被上訴人 周三貴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289號請求返還信託財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888,8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9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