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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99號上 訴 人 張嘉晉被 上訴人 張錦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5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70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裁判日期:2022-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