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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28號原 告 王慶璋訴訟代理人 陳鳳暘律師被 告 李美銀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律師

鍾佩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建築物救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萬柒仟捌佰伍拾伍元」之記載(原判決第1頁第14行)應更正為「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萬捌仟柒佰伍拾伍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裁判日期:2022-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