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11號原 告 黃玉成訴訟代理人 沈志偉律師被 告 陳淑娟訴訟代理人 王健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翊芳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