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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3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11號原 告 黃玉成訴訟代理人 沈志偉律師被 告 陳淑娟訴訟代理人 王健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