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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4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69號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觀音山凌雲禪寺法定代理人 林利倫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複 代理 人 王禹傑律師被 告 陳慶桐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被 告 陳根木(即陳登元之繼承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永培律師被 告 陳進興(即陳登元之繼承人)

陳全忠(即陳登元之繼承人)

陳阿秀(即陳登元之繼承人)

陳秀媛(即陳登元之繼承人)

陳淑霞(即陳登元之繼承人)

邱自烱(即陳登元之繼承人)

陳培煌(即陳登元之繼承人)

邱陳鼎(即陳登元之繼承人)

陳韋翰(即陳登元之繼承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永馨被 告 陳東瑞(即陳登元之繼承人)

藍陳雲(即陳登元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裁判日期:2024-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