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87號原 告 陳慧珊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被 告 吳采芸
吳月娥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桂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出建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8號、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2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10年12月6日裁定命在前揭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2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02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8號案件民事撤回訴訟狀及同意撤回陳報狀等件影本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宸和